關于疫情期間我市生產經營困難
中小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相關事項的公告
全市參保企業:
為切實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工作,助力企業保經營、渡難關、穩發展,按照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魯政辦發[2020]4號文件做好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參保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請范圍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中小企業標準詳見附件1)。
二、緩繳期限
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首次緩繳期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正常經營的,可再次申請延期,累計緩繳期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相關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三、申請材料
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需提報以下材料(按照省廳要求將適時調整):
(一)參保企業填報《棗莊市中小企業因疫情生產經營困難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見附件2),原件提交至申請部門。
(二)參保企業填報《棗莊市中小企業因疫情生產經營困難緩繳社會保險費承諾書》(見附件3),原件提交至申請部門。
(三)能體現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現金流量表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四、申請流程
“不見面”申請
疫情防控期間,申請過程以“不見面服務”為主導,各申請企業可通過電話、微信咨詢,材料電子化掃描,郵件線上申請辦理緩繳。待疫情結束后原件應通過郵寄或現場經辦業務時提交給申請部門。
受理及初審
市直參保企業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后,原則上當天受理并初審,符合緩繳條件的,次日報送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省級審批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匯總審核情況,初審材料齊全、信息完整且符合緩繳條件的,于次月10日前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補辦法律法規規定的緩繳手續。審核未通過的,告知具體原因。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緩繳條件的企業,可先行辦理緩繳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與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明確緩繳期間雙方的權利與責任。
五、注意事項
緩繳期間,參保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參保企業應于緩繳期滿次月底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未能按時足額補繳的,按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緩繳期內,對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或提出轉移接續要求的職工,參保企業應先補繳這部分職工的欠費后再辦理。
未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參保企業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長按二維碼查看附件
附件1:《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附件2:棗莊市中小企業因疫情生產經營困難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附件3:棗莊市中小企業因疫情生產經營困難緩繳社會保險費承諾書
附件4:棗莊市緩繳社會保險費工作聯系方式
附件5:棗莊市緩繳社會保險費工作微信群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