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口罩等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資供應,防止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現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嚴厲打擊口罩等防控物資生產領域價格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市監競爭〔2020〕24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山東省發改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58號)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魯市監競爭字〔2020〕28號等文件精神,現對全市口罩等各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防控物資保供穩價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決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安排,全力增產擴能,全力保障口罩等防控物資生產供應,堅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倡導各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參與社會共治,各口罩等防控物資生產設備和原輔材料供應企業加強價格自律,依法合規經營,積極參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倡導的“保價格、保質量、保供應”系列行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發揮社會共治積極作用。
三、各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引領作用,引導行業經營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四、各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五、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各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3、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4、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
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防控物資生產設備和原輔材料供應全鏈條價格行為的監管,依法從快從嚴從重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同時通過12345、12315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社會舉報投訴。對疫情防控領域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重拳出擊,露頭就打,從重處罰,公開曝光,切實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秩序。
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