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棗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外發布《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中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終止?!都殑t》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11月1日起施行的《細則》從預售資金的收存、預售資金的支出和使用、預售資金監管的終止解除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所謂“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據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選擇名錄內的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棗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各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棗莊高新區國土住建社會事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
預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預購人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同時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預購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監管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預購人申請按揭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預購人將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后,監管機構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預購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書面委托貸款銀行將發放的按揭貸款足額轉入監管賬戶。
《細則》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項目的工程進度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預售資金。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首次可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資金的30%;單體工程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資金的70%;單體工程竣工驗收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資金的85%;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后,全額撥付剩余的重點監管預售資金。(記者 王龍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