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記錄和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是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等志愿服務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重要參考。志愿服務時長如何記錄?服務證明如何開具?讓我們來一起看看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是如何規定的。
01
志愿服務記錄 是指志愿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或者紙質載體等形式,記錄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有關信息。
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是指志愿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依據志愿服務記錄信息形成的、能夠證明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有關情況的材料。
02
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的原則。
03
志愿服務組織記錄的志愿服務信息,包括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和評價情況等。
志愿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應當在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
04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中查詢本人的志愿服務記錄信息。
志愿者發現本人的志愿服務信息記錄有錯誤、缺漏的,可以向相關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經核實,確有錯誤、缺漏的,予以修改、補充。
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根據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志愿服務記錄證明上加蓋印章。
05
不得將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用于商業目的。
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虛假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發現記錄、使用志愿服務記錄信息,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建立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和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抽查制度。
不屬于志愿服務的活動,不得進行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