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其中,“高空拋物墜物”這一熱點問題受到輿論高度關注,有望在民法典中作出針對性規定。
高空拋物為何頻繁引起社會熱議,并引發對現有法律法規的重新審視?原因在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高空設施不斷增多,一方面,舊有道德規范難以對新的社會問題產生約束力;另一方面,制度設計層面也存在漏洞。此類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事件頻發不止,對社會生活也造成了惡劣而深刻的影響。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刑法》還規定,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既然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為何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還總能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原因之一在于相關事件發生后,同類案件不同判決造成了相關法律適用混亂,沒有得到令大眾認可的解決結果。高空拋物墜物同樣不僅僅是法律法規的問題,還包括了基層嚴格執法、公民道德培養、落實物業責任等一系列因素。
高空拋物墜物的特殊之處在于調查困難,而責任均攤引得潛在責任人各出奇招,如有市民購買攝像頭安裝在室內對著窗戶24小時拍攝;一些社區在每棟樓樓頂安裝多個攝像頭……但這種方法是否值得推廣,自然還有待商榷。畢竟,這樣雖然可以讓實施高空拋物墜物的犯罪嫌疑人無所遁形,但這種將生活方方面面納入監控、鄰里間彼此設防的高昂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不是一個良治社會所應該有的。
高空拋物墜物要“防治結合”,才能取得良好成效。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記者會所提出的問題,相關立法工作機構也會持續關注,繼續深入研究和完善相關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并將法律法規印刻人心、形成社會公序良俗,讓每一個人都生活在良好安全的環境中。(徐婧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