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在吃飯的時候被拍的,當時沒多想,但是不知道會被發到網上?!奔易£兾魇∥靼彩械睦钆拷障蛎襟w反映,家里的兩位老人在一家餐館用餐時被店家拍下視頻,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視頻發到短視頻平臺上,這讓他們感覺很惱火。(3月25日《工人日報》) ??你在商家的經營場所花真金白銀進行消費,商家卻不花一分錢公然消費你的肖像權、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在這種不對等的相互“消費”關系中,商家占了便宜,消費者吃了暗虧。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不斷發展,商家的宣傳推廣意識越來越強,不少商家選擇以直播店面消費場景、拍短視頻等方式進行營銷引流。這種營銷形式的變化,有助于拓寬營銷路徑,豐富營銷手段,優化營銷效果,促進線上線下消費場景融合,但商家在營銷引流的過程中應守住權利義務邊界,不能讓營銷權的“河水”犯消費者權利的“井水”。 ??有些商家想當然地認為,經營場所是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消費場景是現成的、免費的宣傳資源,可以在宣傳過程中“拿來”隨便用,無需征得入鏡消費者的同意,再說也難以逐個征求消費者的意見。這種認知是自私而偏頗的,因為包含消費者畫面的消費場景不是抽象的、模糊的、籠統的,而是聚焦了消費者具體而微的權利。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包含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行蹤信息等,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應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 ??相應地,《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則。商家如果未經消費者同意就直播消費場景,或拍攝包含消費者肖像、消費活動等信息的短視頻上傳網絡,就可能讓一些消費者產生不適感,并可能泄露消費者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行蹤信息等,侵犯消費者的肖像權、個人信息權甚至隱私權。 ??消費者不是商家的“免費模特”,沒有義務無條件充當商家的“氣氛組”“引流工具人”。商家通過直播消費場景、拍攝短視頻等方式進行營銷推廣,在經營自主權的范疇內,有積極的創新意義,營銷路徑的合法性、合理性在總體上也沒有問題,但商家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訴求,不考慮消費者的感受和權利訴求。 ??商家營銷推廣應增強法律意識和邊界意識,尊重消費者的意愿,把消費者同意作為營銷引流的必要前置條件,通過合理、必要的方式充分征求有可能入鏡的消費者的意見,告知消費者拍攝的目的和使用范圍,把拍攝知情權和選擇權留給消費者。只有征得消費者同意,商家才能拍攝、上傳,否則就應停止拍攝,并刪除相關拍攝資料。 ??相應地,消費者應增強對商家直播消費場景或拍攝消費場景短視頻的侵權風險防范意識,遵從自己內心真實意愿和維權需求向商家表明態度。如果發現自己被侵權,應通過制止商家拍攝、要求商家刪除相關拍攝畫面或下架短視頻、向相關平臺投訴、向法院起訴等方式積極維權,向商家傳遞反制監督的壓力。(李英鋒) (http://www.news.cn/comments/20240326/fb407e29ffa742aa9872fce8918978a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