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夫妻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夫妻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一種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由法院發出調解書或判決書。 通常情況,通過法院離婚的,沒有離婚證,只能使用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證明離婚的事實。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往往含有大量個人隱私,如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信息。 滕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紅色封面,證明書中記載了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以及生效時間等必要信息,不涉及離婚案件的具體事實以及過程等細節。其功能相當于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在證明婚姻狀況時等同于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家事審判法官介紹,在滕州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申請辦理離婚證明書的手續簡單,只需憑生效裁判文書向承辦法官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即可領取。